中媒汇延安讯,2020年4月24日22时30分许,刘某兵驾驶陕J0***1号小型普通客车,从志丹县粮食局出发,当行驶到志丹陵园路段时,经我大队执勤民警李君、刘航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现场检测,两次检测结果为:76mg/100ml、77mg/100ml,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。
驾驶人刘某兵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,根据《陕西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>办法》第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,对刘某兵的违法行为处壹仟元罚款,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,并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。(袁亚东、韩伟、马燕娜)